
近日,一则《结婚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,离婚时女方主张此为个人财产!法院: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》的消息引发热议。那么,陪嫁到底能不能像彩礼一样返还呢?

2025年7月9日,山东蒙阴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——
徐某(女)与胡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。2023年3月,二人举办婚礼,徐某母亲在婚礼现场手持公示牌,牌上写着:“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”。
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,徐某于2024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,主张其母在婚礼上公示的40万元及轿车系对其个人的赠与,应认定为个人财产。胡某辩称,陪嫁财产系婚后取得,且未明确约定归属,应属夫妻共同财产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主张该行为系对徐某个人的赠与,并提交其母书面说明佐证。被告则认为赠与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且公示牌未明确“仅赠与徐某”,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。 本案中,徐某虽提供了婚礼现场照片视频,但牌子内容仅载明“陪嫁”而未明确排除胡某的共有权。徐某母亲出具的书面说明形成于诉讼期间,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其单方赠与意思,原告举证未达到“排除合理怀疑”标准。 综上,法院认定涉案40万元及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(以上来源:红星新闻,有改动)
本案虽为一审判决,当事人可能涉及上诉,但从法院目前的观点来说,也并非毫无道理。
首先,本案“陪嫁”的时间节点很重要。
2023年1月,徐某(女)与胡某登记结婚;2023年3月,二人举办婚礼。婚礼现场,徐某母亲手持公示牌,牌上写着:“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”。很明显,这是夫妻拿了结婚证之后的赠与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,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……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……”据此,可以认定为陪嫁属于夫妻共同才财产。
其次,赠与时没有明确地做出意思表示。
虽然女方提供了书面说明,但该说明的真实性不够,举证未达到“排除合理的怀疑”标准。同时,在婚礼现场以及举办婚礼之前、拿结婚证之前等有大把的时间可以但并没有明确表示,陪嫁是给女儿的嫁妆,而非对婚礼的陪嫁,对夫妻双方的赠与。换句话说,赠与并未排除胡某的共有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,“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……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……”据此,除非事先明确表示该赠与行为只针对女儿个人。
另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,“赠与可以附义务。赠与附义务的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”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,“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……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”据此,陪嫁还可以“附条件”。
因此,父母如果要特意地给女儿个人准备嫁妆,不管是从时间节点上,还是从赠与行为方面上,都应该引起高度注意,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。
那么,是不是这个问题就毫无异议呢?
个人认为,本案除了讨论赠与行为、夫妻共同财产外,还需要考虑陪嫁的由来、变更及目的等多方面。
“陪嫁”与“彩礼”应该是一个相对概念。彩礼,系男方及男方父母给女方的“诚意金”,而陪嫁系女方父母对女儿、男方成立一个新家的“启动资金”。只不过,随着社会的发展,彩礼的金额已经逐渐攀升甚至到了很多家庭难以接受的地步,所以,彩礼在某些情形下是需要返还的。其中有一条,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
不知道大家还有没有这个印象,但对于八零、七零及以前的人,应该看到甚至参与过农村的类似结婚场面(或者在电视剧中看到过)。家具、家电、被子、衣服,甚至现金,都会随婚礼队伍一起送到男方家里面去。这,或许就是“陪嫁”的起源。只不过,现在变成了轿车、银行卡。
从传统意义上说,这些所谓的家具家电、被子衣服,锅碗瓢盆就是赠与给女儿、女婿小家庭的,而并不是给女儿一人所有。但是,从目前社会现象来看,嫁妆似乎已经超越传统意义上的“启动资金”方面的赠与,不排除是彩礼盛行、疯涨之下的必然产物,甚至攀比。
即使属于当时的“陪嫁”初心,也是希望女儿能够在新的小家过上婚姻稳定、家庭和谐的幸福生活。如果这个目的不能实现,那么陪嫁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。
个人认为,既然彩礼与陪嫁是一个相对概念,既然它们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过当初的意义、价值或目的,既然它们都是以结婚并稳定生活为目的,而且从目前的法律来说有彩礼不返还、返还及返还比例等规定,那么陪嫁是不是也应该随行就市,设置一些可以返还或者不予返还的情形?
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,而陪嫁同样可以认为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,那么,有关于要求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,是不是也同样应该有关于要求返还陪嫁的法律规定?
关于嫁妆,在返还彩礼的规定中,也只是提及结合嫁妆情况酌情返还彩礼,但并没有针对嫁妆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。其中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规定,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,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但是,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彩礼数额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,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、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。”第六条规定,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”
或许,这就是部分网友对本案不买账的原因。
为什么彩礼可以返还,嫁妆却不能返还?因为这里仅仅考虑了赠与行为,赠与给女儿个人还是夫妻双方,可能不能够完全满足当前社会复杂性的需要了。嫁妆并没有如彩礼一样,酌情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,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问题。